[課業] 民法時效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時間13年前 (2013/06/28 15:54),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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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99台上680(決) 是被害人對於受雇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縱以罹於時效, 亦不妨其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規定,請求該從事危險工作或活動者賠償損害。 此判決的大意是當受害人依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卻因為第197條第一項而請求權消滅, 還可以用第191-3。 那我的問題是,就體系上來說191-3不也是侵權行為的一部分嗎? 難道它不適用197而回頭去用125的15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98.184 ※ 編輯: pitt911 來自: 114.44.198.184 (06/28 15:55) ※ 編輯: pitt911 來自: 114.44.198.184 (06/28 15:56)

06/28 18:20, , 1F
裁判書裡這兩條請求的對象不一樣,所以起算點有別
06/28 18:20, 1F

06/28 18:21, , 2F
還是一樣用197
06/28 18:21, 2F
文章代碼(AID): #1HpK5IBk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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