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時效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99台上680(決)
是被害人對於受雇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縱以罹於時效,
亦不妨其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規定,請求該從事危險工作或活動者賠償損害。
此判決的大意是當受害人依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卻因為第197條第一項而請求權消滅,
還可以用第191-3。
那我的問題是,就體系上來說191-3不也是侵權行為的一部分嗎?
難道它不適用197而回頭去用125的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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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198.184
※ 編輯: pitt911 來自: 114.44.198.184 (06/28 15:55)
※ 編輯: pitt911 來自: 114.44.198.184 (06/28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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