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0年司法4等-民概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想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甲公司予以地方政府訂立期間為48個月之清運垃圾合約書,載明如『甲之服務
品質未獲民意肯定或乙經費無著』,則委託期間減縮為24個月。(100年司法4等)
我想請教,『』內容是停止條件還是解除條件?
我覺得48個月變成24個月算是法律行為的失效,
但48月變24個月又好像沒有法律行為的失效....
想請問這問題該怎麼思考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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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1.233.19
※ 編輯: iaemoon 來自: 122.121.233.19 (07/17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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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昨天有跟我室友討論,他說:
「所謂法律行為的附款,係調整、限制法律行為的制度,其歸屬於意思表示的一部,立論依
據是王澤鑑的民法總則。
據上所論,應該存在於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那回到案例,地方政府的意思表示,就是在
與甲訂立契約時候,所附加的意思表示。那麼,需要釐清的是,是不是像你所說的,是兩
個契約?還是一個契約?
我認為是一個契約。這麼說的依據是:法律行為理論的標的,也就是契約標的,所謂標的
是指權利義務關係。所以甲與地方政府所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48個月的清運垃圾合約
。光是只有期限變更,我認為不足以構成新的權利義務關係。比方說租金因為情勢變更,
當事人之一造向法院訴請租金提高,法院准許,能說是變成了一個新租賃契約嗎?也許會
說,這是租金,與期限變更有什麼關聯?這要舉重以明輕,連出租人所成立租賃契約主要
目的之租金變更,都不構成新的權利義務關係,更何況是契約期間的變更。因此我的解釋
論認為是一個契約。
那到底是什麼條件?我認為是停止條件。
理由是:地方政府的效果意思是,只要在剩下24個月之前,有民意肯定或是乙有經費的話
,則法律效果不發生,契約期限一如往常;相反的,沒有民意背書或是乙沒有經費了,則
條件成就時,發生了契約期限縮減為24個月的法律效果。所以我認為是停止條件。」
各位認為?
※ 編輯: iaemoon 來自: 122.121.233.19 (07/17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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