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0年司法4等-民概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時間13年前 (2013/07/17 22:52), 編輯推噓4(403)
留言7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想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甲公司予以地方政府訂立期間為48個月之清運垃圾合約書,載明如『甲之服務 品質未獲民意肯定或乙經費無著』,則委託期間減縮為24個月。(100年司法4等) 我想請教,『』內容是停止條件還是解除條件? 我覺得48個月變成24個月算是法律行為的失效, 但48月變24個月又好像沒有法律行為的失效.... 想請問這問題該怎麼思考推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1.233.19 ※ 編輯: iaemoon 來自: 122.121.233.19 (07/17 22:53) ※ 編輯: iaemoon 來自: 122.121.233.19 (07/17 22:54) ※ 編輯: iaemoon 來自: 122.121.233.19 (07/17 22:54)

07/17 22:56, , 1F
不好意思太久沒發文,把標題那邊弄亂了,也不知怎改回來
07/17 22:56, 1F

07/17 22:57, , 2F
T
07/17 22:57, 2F

07/17 23:10, , 3F
個人覺得是...附消極條件的解除條件
07/17 23:10, 3F

07/17 23:14, , 4F
解除條件是未成就條件之前先生效(48,成就條件之後失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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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23:15, , 5F
消極就是某種事實不發生:服務品質未獲肯定、經費無著
07/17 23:15, 5F
我昨天有跟我室友討論,他說: 「所謂法律行為的附款,係調整、限制法律行為的制度,其歸屬於意思表示的一部,立論依 據是王澤鑑的民法總則。 據上所論,應該存在於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那回到案例,地方政府的意思表示,就是在 與甲訂立契約時候,所附加的意思表示。那麼,需要釐清的是,是不是像你所說的,是兩 個契約?還是一個契約? 我認為是一個契約。這麼說的依據是:法律行為理論的標的,也就是契約標的,所謂標的 是指權利義務關係。所以甲與地方政府所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48個月的清運垃圾合約 。光是只有期限變更,我認為不足以構成新的權利義務關係。比方說租金因為情勢變更, 當事人之一造向法院訴請租金提高,法院准許,能說是變成了一個新租賃契約嗎?也許會 說,這是租金,與期限變更有什麼關聯?這要舉重以明輕,連出租人所成立租賃契約主要 目的之租金變更,都不構成新的權利義務關係,更何況是契約期間的變更。因此我的解釋 論認為是一個契約。 那到底是什麼條件?我認為是停止條件。 理由是:地方政府的效果意思是,只要在剩下24個月之前,有民意肯定或是乙有經費的話 ,則法律效果不發生,契約期限一如往常;相反的,沒有民意背書或是乙沒有經費了,則 條件成就時,發生了契約期限縮減為24個月的法律效果。所以我認為是停止條件。」 各位認為? ※ 編輯: iaemoon 來自: 122.121.233.19 (07/17 23:21)

07/17 23:20, , 6F
有錯請指教,謝謝。
07/17 23:20, 6F

07/18 00:48, , 7F
嗯?債權債務的存續期間不重要?
07/18 00:48, 7F
文章代碼(AID): #1Hvg_7MB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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