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1戶政地特 民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奴隸)時間13年前 (2013/07/28 12:1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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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resa1111 (剛剛好就好)》之銘言: :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與甲結婚前有一子丁.甲乙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民國99年3月甲以 : 其婚後營業所得購置A屋一棟,價值新台幣一千萬元.同年4月,甲將該屋贈與丙女, 並辦理 : 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5月,乙發現甲與丙通姦,乃訴請離婚,當時甲尚有婚後營業所得 : 4百萬元.隔年6月,判決確定時,甲之婚後營業所得已增至6百萬元,A屋價值已增至 : 1千2百萬元.乙則無任何財產.試問: : (一)甲乙離婚後,乙對甲,丙有何權利得以行使? : (二)若於離婚訴訟繫屬中,乙死亡時,丁可否向甲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101地特三等戶政 民法總則與親屬篇) : 問題:(1)主要的問題是在第二小題,依101年12月修正的1030-1第三項 : 為一身專屬制,但本題似乎能符合第三項但書的規定? : 所以我覺得丁可以向甲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2)這題我問過別人,他跟我解釋,離婚不一定會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這一題 : 要自己假設有無請求,有請求,丁才可以向甲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請問是這樣嗎?那民法1058條不是就規定離婚後法定財產制消滅? 法定財產制消滅的原因 含夫妻之一方死亡 再區分舊法跟新法制度下 會有不同的結論 舊法 財產較多之一方的死亡 他方可先請求賸餘財產差額之半數 全部遺產扣除後 再以繼承人之地位繼承扣除後之遺產 財產較少的一方先死亡 其繼承人得向生存之他方請求賸於財產差額之半數後 並將之加計於應計財產 新法 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不得繼承 是財產較少的一方先死亡的情形下 其繼承人已不得繼承該請求權 故無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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