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罰法第24條
各位前輩好,想請問行政罰法的一個問題
第24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請問是否是說假如甲行為觸犯三個行政法上義務的規定而應處罰鍰
A規定罰500-1000
B規定罰300-700
C規定罰100-400
則裁罰額度為100-1000之間呢?
假使無裁量餘地
ABC規定各罰1000、500、100
那又要罰多少呢?
一直對於「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這段有點疑惑
既然已依最高規定裁處了
不是應該就不可能再低於最低額了嗎??
觀念不太好,還請前輩釋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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