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刑事訴訟法二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young)時間13年前 (2013/08/25 19:30),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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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四等) 四、甲男、乙女二人係夫妻,因感情不睦,時常爭吵,某日爭吵,乙女被甲男毆傷,遂 對甲男提出傷害罪告訴,檢察官嗣對甲男提起公訴。惟甲男於法院審理時否認犯罪, 辯稱乙女是自己跌倒受傷云云,乙女則稱二人之子丙童(十歲)可以作證,法院因 而傳喚丙童到庭作證。請回答下列問題:  (一)法院可否令丙童具結?(10分) (二)丙童顧及甲男、乙女為其親生父母,審判長預料丙童可能不願在法庭中當其二人 面前陳述,應如何處理?(10分) 第二題不會解 個人看法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乃天賦人權且受憲法保障(釋字582),自非審判長可剝奪,故審判長應 參酌當事人意見而決定。 另審判長可於審判外訊問丙童,從而依159-1獲得證據能力,若丙童於審判中拒絕陳述, 則依釋字582與159-3仍可成為證據。 9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 三、甲某日提早下班,在任職之電子公司旁因會款糾紛殺乙。甲於警局調查時承認與乙 因會款爭吵但否認殺人,於審判中則否認當日與乙會面及殺人。嗣甲於民庭訴請乙 子繼承給付會款時,於民庭法官丙前言及殺乙,甲當日提早下班經守衛丁記載於工 作日誌上,同事戊在公司上廁所時適望見甲殺乙,於派出所初作筆錄時明確陳述望 見情形,嗣於檢察官及法院偵審時則囿於同事之情否認望見之事。問下列證據資料 有無證據能力試分別說明之:  (一)如甲被緊急拘提時拘提警官匆忙未告知得選任辯護人,其在警局中承認與乙爭 吵之筆錄。(7 分) (二)甲向民庭法官丙之陳述筆錄。(6 分) (三)守衛丁記載之工作日誌。(6 分) (四)戊在派出所之陳述筆錄。(6 分) 第二題不會解 個人看法為: 甲說: 被告於民事庭中承認殺人,則為自白,依156I非出於強暴脅迫且與事實相符,得成為證 據,惟需有補強證據(156III) 乙說: 被告於民事庭中雖承認殺人,然法官並沒有為權利告知其陳述將成為刑事庭證據,若法 官有告知則甲並不會承認,根據不自證己罪原則,不得成為證據。 請高人指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75.142

08/25 20:33, , 1F
101年那題第二題 不究單純考 拒絕證言權的告知嗎?
08/25 20:33, 1F

08/25 21:14, , 2F
97那提 1 沒盡95條的效力 2 159-1 3 4 都是傳聞
08/25 21:14, 2F

08/25 21:17, , 3F
樓上你看錯了吧?這是被告自己的陳述不是傳聞
08/25 21:17, 3F

08/25 21:22, , 4F
wwwww 哈哈 沒看題目ww
08/25 21:22, 4F

08/25 21:42, , 5F
101年那題感覺是考169的隔離訊問
08/25 21:42, 5F

08/25 22:58, , 6F
推樓上,我也覺得是在考169,跟對質詰問一點關係都沒
08/25 22:58, 6F

08/26 08:07, , 7F
我一直都沒讀到169 = =||感謝樓上
08/26 08:07, 7F
文章代碼(AID): #1I6UhJj9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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