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 己手犯和原因自由行為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像微風一樣輕盈)時間12年前 (2013/09/19 14:22), 編輯推噓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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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最近在念刑法,有一些問題想請教大家 > //// < 己手犯不能討論 1 間接正犯 2 共同正犯 3 原因自由行為 關於1,是沒問題。 想請教一下其他部分。 關己手犯不能討論共同正犯。 我用補習班參考書上面說是實務見解錯誤理解, 不過翻了一下其他資料,發現贊成不能討論的學者也不少。 可以請教一下反對方的說法嗎,>_<。 關於己手犯不能討論原因自由行為,翻遍我的參考書上也沒有提到, 我的推理:因為原因行為類似間接正犯都是利用有責任能力的自己為犯罪, 故己手犯不能討論原因自由行為。 但是想請教這樣的推理正確嗎,通說採取前置說的話這樣說理嗎 如果有哪篇學者文章或參考書有寫到的話也可以跟我講,感謝大家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3.2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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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課業]標題分類 置底常見問與答Q3有修改標題教學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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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不能討論己手犯的情況 是當你採構成要件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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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的間接正犯說 因為己手犯本質無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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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前置說批評間接正犯說的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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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共同正犯不能討論己手犯的原因 我個人猜測可能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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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己手犯的性質就是要行為人自己為構成要件之行為 所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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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 例如把風 就只能論以教唆或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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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很好理解,例如通姦、重婚 ,至於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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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認為就像行為人利用喝醉的自己出去犯罪,所以本質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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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一樣,故不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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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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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EfWEKj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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