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年三等退役軍人轉任法律廉政刑訴2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Damon)時間12年前 (2013/09/21 11:05),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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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出處:102年度三等退除役軍人轉任考試法律廉政刑訴第2題 題目:二、甲發現乙男於深夜12時在偏僻的郊外攜帶一女用皮包,左顧右盼,行色慌張, 甲即前往盤問,乙抽腿即跑,甲乃在後追趕並捕獲乙,問甲之行為是否合法? 請從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說明之。(25分) 公職王的解答是: 1、若甲為司法警察,由於司法警察對人民產生合理性懷疑時,雖可臨檢,但此僅可為基 礎臨檢行為,乙男的行為,僅達合理懷疑程度,因此甲可攔阻、查驗身分。但不能要 求乙同行至警局、所進行盤查。乙雖不服甲之盤查,但因乙並非現行犯,亦無準現行 犯之情形,因此甲不可依88條為逮捕,或依88條之1加以逕行拘提。 2、若甲非司法警察,則乙因非準現行犯,亦當然非現行犯,則甲更無逮捕的理由。 我的想法是: 依據第88條之1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 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3、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本例依 題意甲是在深夜12時見乙男攜帶一女用皮包,左顧右盼,行色慌張,顯然乙男「似」持有 贓物,且在甲盤問時,乙即拔腿而走,應可認為甲之捕獲乙符合88條之1之逕行拘提要件 。 關於準現行犯規定: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為準現行犯。乙男持有女用皮包,行色慌張的外觀似乎亦符合準現行犯的規定, 因此,甲可依準現行法逮捕乙。 請問上述的想法是否有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62.33 ※ 編輯: damonwhk 來自: 118.168.162.33 (09/21 11:07) ※ 編輯: damonwhk 來自: 118.168.162.33 (09/21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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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非88-1之行為主體,不適用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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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我會覺得爭點在現行犯和準現行犯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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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沒有說甲的身分,公職王認為要分開討論我是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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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88-1,是以假設甲是司法警察的前提下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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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FGpYVa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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