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法緒 目的性解釋
今天上法緒,老師介紹法律的"目的性解釋"
他說目的性解釋是探求法律的真義,而且是在乎當時立法的目的
他舉的例子是舊民法有規定
妻需冠夫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想問一下我對老師的解說的觀念正不正確
老師的意思是說"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在此限"這句話會使人產生困惑
因為不可能冠第三人之姓(就變成外遇了),所以這句話有可能的解釋是不冠夫姓
但是這個法律當時立法的重點是他的目的要知道你結婚了沒
若是有冠夫姓就可辨認出是有結婚
請問我這樣的理解正確嗎?
不知道版上有沒有人可以舉其他利子或是再把目的性解釋說的更詳細一點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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