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行政法之管轄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軒)時間12年前 (2013/11/13 21:16),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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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到的新聞,蠻有趣的 搭配法條來看的話各位有什麼想法呢? 新聞標題:邊界車禍…兩地警互推 任交通打結 | 意外現場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桃園縣平鎮市與龍潭鄉交界的湧光路昨天上午發生車禍,兩地員警疑為釐清誰該受理,互 推一個半小時才搞定,被撞倒的機車就留在路中影響交通,民眾批「太離譜」。 車禍發生在昨天上午八時許,正是上班尖峰時段,夏姓男子駕車前往公司途中,在湧光、 聖亭路口與對向直行機車撞個正著,機車前擋板幾乎粉碎。 消防隊員抵達後,將機車騎士送到國軍桃園總醫院急救。由於車禍地點正好位於平鎮、龍 潭警分局轄區交界,兩地警員先後到場,但不先處理事故,而在釐清到底誰要受理。 夏姓男子手持行、駕照被晾在現場,東望西瞄,完全不知道要把證件交給誰處理,一站就 是一個多小時。議員張肇良接獲陳情趕往,「我就看著他一臉無奈,不知道該找誰,實在 很誇張。」 「這邊好像是你們的轄區喔?」路過的民眾表示,聽到警察為此爭論簡直快氣昏了,民眾 質疑,發生車禍警察該做的應該是趕緊移置車輛,而不是討論轄區歸屬。 警方則表示,雙方員警到現場後都馬上繪製事故圖,該有的車禍處理程序都做了,但為了 後續案情不得不釐清轄區。 警方解釋,若一方接案,事後發現是另一分局轄區,案件移交雖沒問題;但若法官認為證 據採集不足,責任要歸哪個分局,恐怕有爭議。 全文網址: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2/8292115.shtml#ixzz2kWxnAiFo Power By udn.com 再來是法條的部分 行政程序法§13 (教科書常稱之管轄競合)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 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行政程序法§14 (教科書常稱之管轄衝突)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 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想請教各位先進的問題是 一、新聞中"員警互推"的部分是否就是法條中所稱的競合或是衝突? 二、這種管轄是屬於地域管轄還是事務管轄? -- 因愛生憂,因愛生懼,若離於愛者,無憂亦無懼 因愛生怨,因愛生悔,若離於愛者,無怨亦無悔 因愛生悲,因愛生憐,若離於愛者,無悲亦無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50.13

11/13 23:06, , 1F
1.管轄衝突 2.地域管轄
11/13 23:06, 1F

11/13 23:18, , 2F
競合是爭 衝突是踢皮球
11/13 23:18, 2F

11/14 09:16, , 3F
車禍這種鳥事又沒啥好績效當然先推再說→消極管轄
11/14 09:16, 3F

11/14 12:27, , 4F
管轄衝突有可能(地界不清)競合也有可能(交通隊與大隊
11/14 12:27, 4F

11/14 12:30, , 5F
單純以交通案件,如果是交通隊與警備隊是事務管轄
11/14 12:30, 5F

11/14 12:32, , 6F
若是A地與B地交通案件乃地域管轄
11/14 12:32, 6F
文章代碼(AID): #1IWtkSTB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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