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行政處分執行力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喬絲)時間12年前 (2013/11/20 13:43),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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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下命處分是送達生效後就有執行力嗎? 也就是相對人收到處分後 行政機關就可以該處分為執行名義開始執行? 然後爭訟程序不影響執行 但是我看過一個筆記是說 當基礎處分進入執行階段就不可以再就處分內容爭議了 這樣不是很矛盾嗎? 因為這樣解釋我會解讀為 處分已經具有形式存續力 不得再爭訟時 才會成為執行名義 這時候不得對實體事項主張很合理 但是明明法條說 行政爭訟不停止執行 我被搞混亂了 請教一下 是不是我誤會了什麼 總覺得自己有盲點還沒釐清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0.24.24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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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是錯的 除非它的意思是說不可透過執行上異議程序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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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處分之實體內容 那就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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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是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甲繳清應納金額 甲對金額有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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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應如何救濟? 答案就是執行階段不得再對基礎處分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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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有所主張 否則行政處分存續力將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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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說,原處分的實體事項就去訴願、訴訟那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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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執行的救濟,就不可主張原處分實體事項。 沒時間先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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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它的答案這樣寫不是很精準 不是執行"階段" 而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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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異議程序" 而且把行政處分存續力拿出來當理由也很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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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Z4mTqJ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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