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親子間略誘罪一問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伊卡魯斯)時間12年前 (2013/12/25 16:14),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題目:甲父為向應召站負責人丙借錢,遂將其未成年女乙質押給丙2年從事性交易, 丙因此借款100萬元給甲,則甲、丙涉犯何罪? 我的解題及疑問如下: (一)解題: 一.首先討論甲父是否成立刑241之略誘罪: 1.乙無母親: 因本條保之法益是被誘人之自由法益和家庭監督權,故應分別討論乙是否有母親。 條文所稱略誘行為:係以強暴、協迫、詐術等不正方法,違反被誘人意思。 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並同時侵害2法益:被誘人之自由法益、家庭監督權。 本案甲父所為之行為,並不完全合致於條文所規定之所有構成要件: (1)因其雖以不正方法違反被誘人意思,脫離自己之監督權, 但並未破壞刑法上所保障的監督權法益-此為阻卻成要件同意 (2)至於是否構成第二項:刑法上「意圖營利」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有牟利意圖 ,本件父親既出於獲取對價之意,則該當營利行為,但仍無破壞監督權。 故甲不構成刑法241之略誘罪。 2.乙有母親:則甲構成241第2項。因為破壞了母親的監督。 二、有關丙的刑責: 因為丙無拐取之行為,亦不符合刑241,應成立243收受被誘人罪 三、另外,甲丙亦構成刑法第 296-1 條 妨害自由罪-買賣、質押人口 第1項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 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甲丙犯了本條第3項。(有1-3項所列之行為) ->丙:法條競合 質押、收受被誘人罪->論以加重刑責之質押人口罪296-1第3項。 ->甲:加重刑責之質押人口罪296-1第3項。 條文的結構層次: 質押人口 ->意圖使人為性交而質押人口->意圖使人為性交而以強暴協迫方式質押人口 結論:甲、丙依法條競合:論以質押人口罪 (二)疑問: 1.甲的質押行為,是不是構241條的意營呢?又何謂意圖營利? 2.本案涉及之人口販罪31條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7.245.214.38
文章代碼(AID): #1IkfFhR6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IkfFhR6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