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99年高考法制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無路用的人 )時間12年前 (2013/12/27 20:22),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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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趁某百貨公司週年慶,遊走於各樓層名牌專櫃順手牽羊,總共竊得 4 件衣服及 3 個皮包。甲竊得 4 件衣服及 3 個皮包的舉動,應論以幾個竊盜罪? 小弟參考補習班擬答是用了接續犯的概念,成立一個竊盜罪。但又參考撲馬師,他也用 接續行為概念,但卻成立七個竊盜罪,(侵犯七個財產監督權),但僅一行為(所以是用 想像競合從一重解決?)。前問各位前輩看法如何? 附帶一提,99年律師高考一題: 甲於民國95年6月20日揹著大背包,內有老虎鉗、鐵線、T型把手、螺絲起子 、萬能鑰匙等作案工具,來到某個大賣場的停車場,尋找目標。甲在30分鐘內先後從A車 中取走現金1,230元與高速公路回數票共8張,從B車中取走女用皮包,內有現金3,000元 ,從C車中取走汽車音響(99年律師)。撲師也是用接續行為,成立3個竊盜罪,從一重處 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1.104

12/27 20:59, , 1F
接續犯的概念就是自然的行為單數(一行為),至於罪數
12/27 20:59, 1F

12/27 21:00, , 2F
問題,在個別財產法益以財物的支配權限為判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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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21:02, , 3F
所以例一是一行為成立七個竊盜罪,想像競合
12/27 21:02, 3F

12/27 21:03, , 4F
例一依題意應該是所以不同人的財產權(關鍵字:各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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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21:04, , 5F
謝大哥..
12/27 21:04, 5F
文章代碼(AID): #1IlN4Orj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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