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的人格權問題
民法的人格權到底範圍是哪些呢?
這個問題關係到有些實例題不知道能不能用227-1條
例如因債務不履行侵害到他人之身分權(身分法益)
用195第三項準用第一項是可以請求慰撫金
但是那是用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權才可以這樣寫
如果是基於契約關係想依照不完全給付來寫的話呢?
如果看227-1的話 法條明文是人格權 那這樣還可以用嗎
另一個例子
醫師因疏忽而未發現胎兒有問題 導致婦女產下不健康的小孩
這如果依照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到底是屬於財產損害賠償還是非財產損害賠償呢?
可以用227-1認為醫院侵害到婦女的人格權而請求195精神慰撫金嗎?
還是這只算是金錢上的損害賠償? 那是227-1準用192~195的哪一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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