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結合犯
Q:合為結合犯?對於法律若無處罰其未遂之規定者,試舉例說明應如何論論斷?【89第一次四等書記官第2題】
試答:
(一)
結合犯係指數單獨犯罪行為之成立,而構成刑法中特殊犯罪類型之要件。
當中區分有實質與形式類型,前者如刑法第328條第一項強盜罪,強制罪與竊盜罪的結合;後者如刑法332條之強盜結合犯強盜罪為基礎,殺人放火為結合。
(二)
實務上有認為,只要結合行為既遂不論是否有一者實質未遂即成立為結合犯,除另有法律規定外,否則應回歸刑法總則的競合規定。
另外在學者的見解方面有認為,所謂結合犯應兩者之構成基礎要件皆實質既遂,否則基於所保護之法益並無實質不同,亦無新法益之產生,僅因法律規定對於兩單一犯罪結合為一罪,就此而言並無理由,因一結合行為構成基礎要件,即論定另一犯罪基礎要件亦為構成而論結合犯,此有違上位憲法對法律公平正義之要求。
結論
考量結合犯之刑責高於原本之單一罪之刑責,基於憲法精神對法律公平正義的基礎要求下似應行為及基礎要件皆既遂的情形下,才可論為結合犯。
語末………嗯結合犯好難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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