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與罰的前或後行為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罐頭)時間12年前 (2014/02/22 19:21), 編輯推噓1(106)
留言7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與罰的前或後行為其中之一的要件為侵害法益要同一 但是最常被舉出來的例子是殺人後棄屍 我的疑問是 殺人的保護法益跟棄屍的保護法益不是不相同嗎? 那怎麼會符合與罰的後行為而不處罰棄屍的行為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3.150

02/22 19:43, , 1F
典型伴隨行為、吸收關係,殺人後不棄屍不然要怎麼辦@@
02/22 19:43, 1F

02/22 19:45, , 2F
我知道實務愛用吸收關係 但是我是想問為什麼也會是與罰
02/22 19:45, 2F

02/22 19:46, , 3F
的行為?明明侵害法益不同啊?
02/22 19:46, 3F

02/22 23:35, , 4F
你的問題很好,與罰前後行為有些子分類原本就有爭議。你
02/22 23:35, 4F

02/22 23:35, , 5F
的例子就像開槍殺人又毀衣,生命財產也不同法益,所以有認
02/22 23:35, 5F

02/22 23:35, , 6F
典型伴隨沒道理,是想像競合,你說的通就好
02/22 23:35, 6F

02/22 23:36, , 7F
反正刑度原則上一樣
02/22 23:36, 7F
文章代碼(AID): #1J28W-Yp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J28W-Yp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