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6款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妳對得起我嗎?)時間12年前 (2014/04/04 17:56),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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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考不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6款: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 ,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請問一下為什麼訂在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 請問有人知道原由嗎?? 謝謝 另外跟我一樣邊工作邊準備國考的大大們加油,兼職的考生真的好累,公司,家庭,課業都要 兼顧,國考真的是條很寂寞孤獨的路,希望大家堅持下去,唯有堅持才有機會! 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89.17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6605413.A.95B.html

04/04 18:00, , 1F
因為開放大陸探親
04/04 18:00, 1F

04/04 18:15, , 2F
76年解嚴 年底制定了一堆類似的法令 唸兩岸注意一下
04/04 18:15, 2F

04/04 19:16, , 3F
這條重要性很低,稍微看過就好....
04/04 19:16, 3F
文章代碼(AID): #1JFe7bbR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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