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程序法137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找一個字代替~)時間12年前 (2014/05/02 20:51),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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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第137條第2項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個人理解是,本來應做羈束處分,要以雙務契約代替時,前提是該處分要能符合93I加附款 的條件,「才得轉換成雙務契約代替之」。 但是老師講的則是,本來應做羈束處分,要以雙務契約代替時,前提是該處分要能符合93I 加附款的條件,「才得在雙務契約中加附款」。 好像感覺有點怪... 還是其實這兩者指的是同一件事? 想請問各位行政法先進的看法理解是如何? -- Be optimistic~ Tomorrow will be fi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4.147.3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9035084.A.A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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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檔逐字打 "如果今天是締結雙務契約代替羈束處分,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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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有明文規定確保法定件要件履行,使得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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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22:11, , 3F
同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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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OvJCh2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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