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保險法64條據實說明義務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sophie)時間12年前 (2014/05/04 20:27), 編輯推噓5(505)
留言10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又來請教各位 , 64條的據實說明義務與因果關係 我在書裡面看到對於 “未據實說明的風險與事故無因果關係” 又細分為 (a) 嚴重影響對價平衡 ,且達拒保程度 ,就仍可解約 (b) 非嚴重影響對價平衡 ,且未達拒保程度 ,才不可解約 可是對於89年司法官題目 , 甲投人壽險 ,未告知有惡性腫瘤 ,最後死於地震 ,依照前面的模式 ,應該是嚴重影響對價平衡且若保險公司知道 ,一開始就會直接拒保的程度 ,所以保險人應可以解約 。 但是解題書卻是直接以無因果關係所以不能解約做結 。 請問各位到底要採哪個呢? 我一直是記無因果關係就不可解約就是了 ,沒有分的像上面那麼細 … 請教大家 ,謝謝 。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85.21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9206433.A.AB4.html

05/04 20:33, , 1F
兩個都要寫阿...一個是法條 一個是出題者的嘴砲學說
05/04 20:33, 1F

05/04 20:37, , 2F
原來如此 ,謝謝你的神速回覆 ,因為時間不多所以是在
05/04 20:37, 2F

05/04 20:37, , 3F
硬啃解題書 ,不知那個是學說見解(汗) ,謝謝解惑~
05/04 20:37, 3F

05/04 20:39, , 4F
因果關係說是肯定要寫的 至於對價平衡要細分到多少
05/04 20:39, 4F

05/04 20:39, , 5F
看你寫字的速度了
05/04 20:39, 5F

05/04 21:12, , 6F
修法前危險估計說,修法後採因果關係說
05/04 21:12, 6F

05/04 21:13, , 7F
你可看江朝國相關著作
05/04 21:13, 7F

05/04 21:15, , 8F
足以變更或減少危險估計.....
05/04 21:15, 8F

05/04 21:23, , 9F
這題還有考到追及性的因果關係
05/04 21:23, 9F

05/04 22:47, , 10F
謝謝大家幫忙!我再去看看江老師的追及性因果關係
05/04 22:47, 10F
文章代碼(AID): #1JPZ8Xgq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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