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134條公務員犯罪之加重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哈利的爸)時間12年前 (2014/05/09 15:33), 12年前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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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如果是長官乙下的命令,為"顯有違法"命令, 而公務員甲"明知"不應為之而仍就執行此命令(如拆除他人建築物), 甲要除了成立毀損他人建築物之外,還要依刑法134條加重其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6.1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9620813.A.2EC.html

05/09 16:17, , 1F
21只說他還是有罪啊 並沒有加重其刑的要素
05/09 16:17, 1F

05/09 16:18, , 2F
用134的機會拆了別人房子 並沒有加重2次之類的問題
05/09 16:18, 2F

05/09 19:31, , 3F
21條講的是阻卻違法事由 符合了要件是可以阻卻違法的
05/09 19:31, 3F

05/09 19:31, , 4F
但是你的舉例中 並沒有符合21條阻卻違法的要件
05/09 19:31, 4F

05/09 19:32, , 5F
因此仍是有違法性的 跟是否加重其刑一點關係都沒有!
05/09 19:32, 5F

05/10 10:08, , 6F
不符合假借的要件..就沒有加重問題
05/10 10:08, 6F
謝謝你解開我的疑惑 之前一直覺得哪裡怪怪的 又說不上來 ※ 編輯: nick9823 (36.224.8.212), 05/10/2014 12:05:50
文章代碼(AID): #1JR8JDBi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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