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法158-4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罐頭)時間12年前 (2014/05/09 21:04), 編輯推噓1(104)
留言5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我之前在書上有看到某些學者會認為 刑訴法第158之4條只能適用在供訴證據 對於非供述證據沒有適用 理由好像是因為供述證據的採證如果違法 對於人民的自由意志侵害較嚴重,應予保護 非供述證據採證若違法 仍不改變證物的型態 尚不生不可信之問題 恩....老實說我看不太懂這個理由 158-4不是給予違法的取證可以成為證據的理由嗎? 怎麼會變成適用就等於較保護人民權益? 還有那非供述證據不適用?是否代表只要非供述證據採證違法 就通通不成為證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7.5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9640694.A.23B.html

05/09 21:21, , 1F
是顛倒過來吧,只有非供述才有158-4,那是英美法的觀點,
05/09 21:21, 1F

05/09 21:21, , 2F
供述證據會適用自白法則或傳聞法則,不會用證據排除法則
05/09 21:21, 2F

05/09 22:23, , 3F
實務上158-4 供述和非供述證據都可以用吧
05/09 22:23, 3F

05/09 22:23, , 4F
本來就都可以用啊XDDD
05/09 22:23, 4F

05/10 00:50, , 5F
補充一下一樓,王兆鵬和黃朝義老師,皆採此觀點。
05/10 00:50, 5F
文章代碼(AID): #1JRD9s8x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JRD9s8x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