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訴法158-4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我之前在書上有看到某些學者會認為
刑訴法第158之4條只能適用在供訴證據
對於非供述證據沒有適用
理由好像是因為供述證據的採證如果違法
對於人民的自由意志侵害較嚴重,應予保護
非供述證據採證若違法
仍不改變證物的型態
尚不生不可信之問題
恩....老實說我看不太懂這個理由
158-4不是給予違法的取證可以成為證據的理由嗎?
怎麼會變成適用就等於較保護人民權益?
還有那非供述證據不適用?是否代表只要非供述證據採證違法
就通通不成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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