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01普考法律廉政刑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黑字心聲)時間12年前 (2014/05/10 10:07), 12年前編輯推噓6(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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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甲是便衣刑警,某日接獲線民通報,有可能是多起重大銀行搶案之搶匪乙 ,即將乘漁船偷渡出境,因此,甲開始對乙進行跟縱並預計加以逮捕。 為了跟上乙的車輛,甲只好闖紅燈,不幸在十字路口撞上機車騎士丙 ,造成丙下肢受到嚴重壓力而遭截肢。而乙為了逃避甲追緝, 亦失控撞上路邊號誌燈桿而車毀人死。問,如何論處甲的行為? 首先是關於甲的身分(致丙重傷的行為) 究竟便衣刑警追緝嫌犯是否該當"業務" 我看了解題書跟好多版本解答眾說紛紜 @@ 有直接該當的(主觀認知執行職務即該當業務之實質認定) 有未提及業務直接論過失 另有直接否定該當"業務"身分的 感覺上該當"業務"怪怪的 依89台上8075見解 追緝應該不算反覆執行的主要事務(吧!?XD) 其次是論罪的問題 甲致丙重傷有論過失致重傷 有論業務過失致重傷 甚至有論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只是嫌疑犯可以依刑訴87、88、88-1?)而不成罪 最後是甲致乙死亡 主要有兩種解法 我一樣疑惑XD 有論乙之死亡結果可歸責於甲而成立過失致死 (也有解成業務過失致死) 有論題意不明 若認為乙之逃避追緝仍具"自主性"(可選擇不要逃XD) 則有自我負責原則適用 其死亡結果非實現於過失致死之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 故不具客觀可歸責性而不成罪 以上三個問題 請各位學長姐指教 p.s1我自己認為甲應該不該當"業務"身分 p.s2甲致丙重傷我認為該當過失致重傷 p.s3甲致乙死亡我認為該當過失致人於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3.119.1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9687638.A.A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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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1應屬業務無疑,題意以便鴨,就在設陷井了,只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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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是業務,不管他穿便衣或制服都不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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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2跟ps3你都沒有檢討違法性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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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這個疑惑我可以勉強認同XD 是要用89台上8075(社會地位反覆執行)還是71台上7098(直接關係)涵攝? 甲致丙重傷的部分 若有阻卻違法事由 應該是依法令之行為 但此應指對現刑犯或通緝犯之逮捕涉及妨害自由或傷害的部分可以阻卻違法吧 過程中對第三人的侵害仍有阻卻違法的效果? 此外 若客觀構成要件審查未通過(客觀可歸責性或相當因果關係) 就不需要檢討違法性吧 就丙之重傷 我認為應可歸責應無疑問 就乙之死亡 就...感覺怪怪的XD 應該有解釋空間 ※ 編輯: zathura (220.143.119.13), 05/10/2014 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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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歸責,可以看行為人有無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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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抓犯人的風險,或救護車闖紅綠燈的風險,造成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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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是要受到處罰,那以後沒有警察趕追擊嫌犯,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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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救護車敢闖紅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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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乙或丙在構成要件階層都不該當。因為行為人所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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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風險是社會所允許的,除非有違反執勤規定,如未開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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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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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構成要件該當,也可以阻卻違法。這也可一併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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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謝謝chung大熱心回答 小弟資質愚鈍XD 還有一些問題 甲之追緝行為如同你說的"除非有違反執勤規定" 否則未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 但今乙依題示是否為通緝犯或現行犯尚未明瞭 (題幹顯示乙"可能"為搶匪) 甲逕行追緝 這樣算是依法令之行為嗎? 如果不算是依法令職務行為 則逕行闖越紅燈應該就可歸責了(吧) 退步言之 就算是依法執行職務 對於丙之重傷結果 甲之追緝是否可歸責 不無疑問 依客觀歸責理論三步驟 (製造法不容許風險---結果在風險中實現---結果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實現) 我認為是有法不容許之風險(chung大認為沒有) 的確警察追緝犯人是有可能闖越紅燈 但這過程中造成對第三人傷害難道皆不可歸責? 乙就算了 但丙真的蠻衰的XD 綜言之 題意不清害人不淺XD ※ 編輯: zathura (220.143.119.13), 05/10/2014 12: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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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題 小弟沒學刑事訴訟 對追緝程序規定完全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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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athura (220.143.119.13), 05/10/2014 1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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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刑警 不是交警or行政警察之類 追緝犯人應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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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不容許風險有無 要看甲有沒有做好該做的事(如警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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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案例可以看蠻多警察執行臨檢盤查 機車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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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跟上去結果造成無辜民眾死亡 也是過失致死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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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沒有刑事責任,不代表沒有行政或國賠或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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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勤中撞死無辜路人,我覺得還未至應以刑罰相繩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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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度。除非違反警勤規定,否則應認未製造法所不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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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風險或可阻卻違法。對乙,設若抓到人後,發現其非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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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只是害怕警察而疾駛而已,豈容認其係自我負責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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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認為乙、丙情形應等同視之。題示線民地位於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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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行使法有所規定,依該線民而跟蹤疑犯,於題目又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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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要「偷渡」,我覺得要保全疑犯,應該有發動追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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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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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 22:09, , 26F
大感謝以上兩位提供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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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ROdMfh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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