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證交法第43條之7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派大星)時間12年前 (2014/06/16 19:39), 編輯推噓2(204)
留言6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證交法第43條之7規定: 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這裡的「再行賣出」應是指證交法第22條第3項的再次發行 不知道有沒有包含私募有價證券的再轉讓?! 也就是私募有價證券的再轉讓,是否有受第43條之7的限制呢??@@ 還請眾版大幫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2.161.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2918744.A.F90.html

06/17 11:26, , 1F
22條好像是對外公開發行的規定 ,43-7I好像是說私募來
06/17 11:26, 1F

06/17 11:26, , 2F
的有價證據不能以公開招募方式轉讓 。如果要公開招募
06/17 11:26, 2F

06/17 11:26, , 3F
的話 ,必須先補辦公開發行及22II申報生效 ,才可以再
06/17 11:26, 3F

06/17 11:26, , 4F
次發行~請問是這樣嗎?
06/17 11:26, 4F

06/19 08:34, , 5F
私募有價證券禁止再行賣出,非22條3項的老股承銷,是
06/19 08:34, 5F

06/19 08:34, , 6F
為了避免發行人利用私募規避主管機關之監督
06/19 08:34, 6F
文章代碼(AID): #1JdjTO-G (Examination)
文章代碼(AID): #1JdjTO-G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