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3年三等行政警察 - 行政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囧興)時間12年前 (2014/06/18 05:36),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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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針對公務員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有關公務員造成人民自由權利之損害,其正確意涵 為: a 公務員概念並非僅指個別具體執行職務之人員,而是指「整體公務機制」而言 b 判斷某一事件是否應成立國家賠償責任,若其中有一部分守法公務員,即可主張免責 c 公務員本身,其與損害事故之關係,係處於公權力執行之關係,故不屬於人民範圍 d 所謂自由與權利,包羅甚廣,但僅限於公法上之權利 個人學藝不精,這題基本上各選項論述我都看不大懂(感覺很文言),主要想問版大 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ab是一起的選項? 所屬公務員有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即使其他公務員守法, 該機關即負有國賠責任? (國賠2+9) 所以答案選A? c 根本看不懂所指意思? 不知有誰能來翻譯一下@@ d 公私法權力皆包含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2.156.22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3040961.A.9A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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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淺見是,A.國家賠償不止公務員還包括公物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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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係指整體公務體系,正確。B.只要有一人違法侵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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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該機關就要國賠,沒其他人守法就不用這回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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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也屬於人民範圍,假設侵害事故也侵害到他,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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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請國賠(我自己認為,有待高手解釋)D.只要有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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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私法上權利,也可以申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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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當下也很猶豫,但看到A想說應該對就選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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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19:05, , 8F
多謝回答!!
06/18 19:05, 8F
文章代碼(AID): #1JeBJ1ck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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