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3年三等行政警察 - 行政法
24 針對公務員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有關公務員造成人民自由權利之損害,其正確意涵
為:
a 公務員概念並非僅指個別具體執行職務之人員,而是指「整體公務機制」而言
b 判斷某一事件是否應成立國家賠償責任,若其中有一部分守法公務員,即可主張免責
c 公務員本身,其與損害事故之關係,係處於公權力執行之關係,故不屬於人民範圍
d 所謂自由與權利,包羅甚廣,但僅限於公法上之權利
個人學藝不精,這題基本上各選項論述我都看不大懂(感覺很文言),主要想問版大
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ab是一起的選項?
所屬公務員有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即使其他公務員守法,
該機關即負有國賠責任? (國賠2+9)
所以答案選A?
c 根本看不懂所指意思? 不知有誰能來翻譯一下@@
d 公私法權力皆包含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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