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稅捐稽徵法11-6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light)時間12年前 (2014/06/24 23:08), 12年前編輯推噓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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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稅捐稽徵法第11條-6 條文: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 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 立法理由:課稅及處罰之調查,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違法調查之事實,不得據以課稅或處罰,爰予明定。 我的問題: 條文寫說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要"跟事實不相符"者才不能當證據 那照條文來理解,用不正當方式取得自白要是"跟事實相符"就可以當證據? 但是立法理由卻又說不能違法調查? 對於用"且" 等於說是要方式不正當同時又要跟事實不相符才不能當證據 有點疑惑。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119.7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3622493.A.1E0.html

06/24 23:52, , 1F
反面來看是以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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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3:53, , 2F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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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3:54, , 3F
單純自白不能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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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3:58, , 4F
你的思考是對的,客觀2條件須同時成立~
06/24 23:58, 4F
不好意思,我覺得我好像陷入文字的迷思裡了 所以要是自白取得方式不正當,可是確是事實 ex套話 監聽 偷錄音,是不能當證據的,這樣條文不是應該要用"或" 才會變成一樓J大的反面解釋嗎 ※ 編輯: lovearainy (122.116.119.71), 06/25/2014 00:08:33

06/25 00:49, , 5F
看立法理由應該是 不違法 與事實相符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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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09:22, , 6F
你理解的沒有錯~J大的反面解釋需要用"或"而不是"且"
06/25 09:22, 6F

06/25 09:27, , 7F
我覺得是立法疏失,單純看立法理由闡述,同意C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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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12:31, , 9F
你的理解是對的, 1、過失以不正當..2,故意以不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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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12:32, , 10F
但事實相符,如果不看立法理由,2是不會適用16-1
06/25 12:32, 10F
瞭解了,謝謝大家~ ※ 編輯: lovearainy (122.116.119.71), 06/25/2014 22:35:47
文章代碼(AID): #1JgPHT7W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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