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地方制度法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一副奔跑的靈魂)時間12年前 (2014/06/25 22:36), 編輯推噓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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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請問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3項的意思是? 附上法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 ,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 款或第四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 准其先行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 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下面不相關的先予刪除) 我的想法是這樣 因第一任停職的人,依法參選又選上後(也就是第二任)等於像是重新洗牌 不受第一任期中犯罪事件的影響 除非又出現第78條第1項中的狀況才會停職 不曉得這樣解讀是否正確 請教各位大大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71.11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3706997.A.5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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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是原po想的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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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此項有引來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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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劉秀老師有說:因為又獲得民意的肯定 (選民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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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跟原PO說的差不多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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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78停職,還沒判決確定,他還可以上訴,又再選上時,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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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了78條裡跟之前停職原因不同的事,才會再次用78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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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如果是同一案件,可能上訴後無罪、或不上訴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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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變成79條的判決確定而直接變解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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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停職了,沒有犯新的錯,你選得上算你行,就讓你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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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如果又做其他壞事,照樣停你職,或是之前那件事確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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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停職都跳過,直接解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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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gjvrMX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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