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民法消滅時效
關於消滅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參考條文
民法第128條
民法第137條
甲於79年6月2日向乙借款100萬,借期為一年,甲一直未清償借款
乙亦未加以催討,直到80年2月3日,乙才正式向甲請求償還借款。
試問:甲乙間的消費借貸債權,應至何時消滅時效完?
答:
甲乙間的消費借貸債權,原本應至94年6月2日消滅時效完成
惟在80年2月3日,乙突然向甲"請求"返還借款,依民法129條規定
消滅時效因而中斷。中斷之後,依同法第137條規定,
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所以應自80年2月3日重行起算
我個人的想法是,不是有借期一年嗎?
實際應該消滅時效的起始,因是80年6月2日,在往後推15年,就是95年6月2日
答案應該是往後延期一年吧? ,不過也有考慮到期間未到期其他的法律行為..
甲乙既有清償期之約定,必須等到權利人不行使之後,時效才可以開始起算
是不是題目一開始就有一點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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