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民法消滅時效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yi yuan)時間12年前 (2014/08/08 20:13),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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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滅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參考條文 民法第128條 民法第137條 甲於79年6月2日向乙借款100萬,借期為一年,甲一直未清償借款 乙亦未加以催討,直到80年2月3日,乙才正式向甲請求償還借款。 試問:甲乙間的消費借貸債權,應至何時消滅時效完? 答: 甲乙間的消費借貸債權,原本應至94年6月2日消滅時效完成 惟在80年2月3日,乙突然向甲"請求"返還借款,依民法129條規定 消滅時效因而中斷。中斷之後,依同法第137條規定, 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所以應自80年2月3日重行起算 我個人的想法是,不是有借期一年嗎? 實際應該消滅時效的起始,因是80年6月2日,在往後推15年,就是95年6月2日 答案應該是往後延期一年吧? ,不過也有考慮到期間未到期其他的法律行為.. 甲乙既有清償期之約定,必須等到權利人不行使之後,時效才可以開始起算 是不是題目一開始就有一點點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5.85.10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7499987.A.0BD.html

08/08 20:57, , 1F
個人認為是85年6月3日(一年債權+始日 有待高手解答
08/08 20:57, 1F

08/08 20:58, , 2F
照這題目敘述 我覺得兩個答案會一樣欸 囧 我觀念怪怪
08/08 20:58, 2F

08/08 21:17, , 3F
130
08/08 21:17, 3F

08/08 23:56, , 4F
看了第130條規定,應該是按照原來的94年6月2日..
08/08 23:56, 4F

08/11 00:31, , 5F
消滅時效依128條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借款返還請
08/11 00:31,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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