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釋字第573號
這一段 寫得實在看不太懂
我要問的重點是
宗教團體管理 處分財產 可以法律加以規範
但是該官署許可部分 ...違反法律明確性
是指宗教團體管理 處分 財產 不需要官署許可 就可以法律加以規範
還是其他意思?
我覺得應該是卡在該官署許可 '該官署'我看不懂 是在說啥
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中第2段提到:「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
法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
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
就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須經所屬教會之決
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
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
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且其規定應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就申請之程序
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遑論採取官署事前許可之管制手段
是否確有其必要性,與上開憲法規定及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均有所牴觸;又依同條
例第一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第八條規範之對象,僅適用於部分宗教,亦與憲法上國家
對宗教應謹守中立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相悖。該條例第八條及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自本
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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