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同質競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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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6→)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hadwell (阿瑋)時間13年前 (2013/02/20 20:2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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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那段是德國學說的處理流程. 也就是. 275後段=TB減輕事由=故意須對應到的事實. 至於客觀上不存在,主觀上卻誤認存在時. 德國設計刑法16A-->對此種情形仍然優待(例外處理). 至於同質重合是撲師自己認為的. 他認為與其先創造原則後用例外處理. 不如就針對故意層次來解套即可. 例如. 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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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oryLuebke (路伯克)時間13年前 (2013/02/20 18: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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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撲師的刑分Q第23頁看到的問題. 在271跟275條後段的差別是有無被害人囑託或承諾. 在書上22頁下面那個例子. 實際上沒有被害人承諾 但是行為人主觀上誤以為有. 此時撲師後面認為只要用同質競合 以275條後段故意觸犯271. 因為兩罪有同質重合的關係 所以"至少成立275後段". 可是前面是
(還有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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