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刑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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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6(6推 0噓 28→)留言3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t20502 (傲笑紅塵)時間13年前 (2013/03/23 19:3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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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弟有2個問題想請問板上各位先見,懇請各位不吝指教. 問題如下︰. 1.甲在餐飲店使用筆電,接電源插頭線於地面,乙不小心絆倒,甲. 的筆電亦因此摔壞,試論甲、乙二人刑責。. 2.甲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 而行為之能力狀態下殺了乙,請問甲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怎麼寫

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ket67 (不是英雄 但也別當混蛋!)時間13年前 (2013/03/17 00:0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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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來問各位前輩問題了.... 今天開讀書會的時候我跟另外一位夥伴想到一個問題. 若甲戳傷C的行為以構成239條的準強盜罪. 那麼毫無疑問的 甲為強盜重傷罪之結合犯. 那麼我有個問題想問. 甲搶A的東西 C路見不平想幫忙 但C因此受重傷 的情況下. 甲這樣還算是強盜重傷罪之結合犯嗎?. 還是要以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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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6→)留言1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ket67 (不是英雄 但也別當混蛋!)時間13年前 (2013/03/11 11:4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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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了幾位版友的意見之後 我整理一下寫出來後像這樣. (一) 甲順手將A皮包拿走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或第325條搶奪罪. 1.竊盜與搶奪之分別在於有無當場侵害持有人之自由意思,依本提示,甲將A皮包拿走. 之行為,其不法腕力並無抑制持有人之自由意思,但參照實務見解,甲的行為確實當場. 直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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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3→)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ket67 (不是英雄 但也別當混蛋!)時間13年前 (2013/03/11 02:4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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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101年度刑法考古題. 甲行經某公寓時,見三樓的 A 將皮包丟給一樓路邊等候的 B,由於 B 沒有接到,而. 掉在甲的身邊,於是甲立即順手取走逃逸。B 趕緊追趕逃逸的甲,路人 C 也見義勇. 為加以追捕。不料,就在 C 正要捉拿到甲時,甲拿起身上帶著的水果刀而以重傷的. 意思將C戳成重傷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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