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不是英雄 但也別當混蛋!)時間13年前 (2013/03/17 00:04),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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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ket67 (不是英雄 但也別當混蛋!)》之銘言: : 以下為101年度刑法考古題 : 甲行經某公寓時,見三樓的 A 將皮包丟給一樓路邊等候的 B,由於 B 沒有接到,而 : 掉在甲的身邊,於是甲立即順手取走逃逸。B 趕緊追趕逃逸的甲,路人 C 也見義勇 : 為加以追捕。不料,就在 C 正要捉拿到甲時,甲拿起身上帶著的水果刀而以重傷的 : 意思將C戳成重傷後逃逸。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我又來問各位前輩問題了... 今天開讀書會的時候我跟另外一位夥伴想到一個問題 若甲戳傷C的行為以構成239條的準強盜罪 那麼毫無疑問的 甲為強盜重傷罪之結合犯 那麼我有個問題想問 甲搶A的東西 C路見不平想幫忙 但C因此受重傷 的情況下 甲這樣還算是強盜重傷罪之結合犯嗎? 還是要以第55條之規定 以數罪併罰論 發生於不同個體的犯罪行為是否有所連結?(如果有是因為因果關係還是因為其他因素?) 請各位前輩幫我解惑 謝謝 --

01/04 00:37,
小孩的教育不能等,一定要從小教起!(難怪是A片產地國...= =a)
01/04 00:37

01/04 00:54,
的教育不等,一定要從小教起!
01/04 00:54

01/04 00:54,
小孩 不能等,一定要 勃起!
01/04 00:54

01/04 00:55,
不能 勃起!
01/04 00:55

01/04 00:56,
樓上好可憐 拍拍
01/04 00:5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67.150

03/17 00:35, , 1F
強盜結合罪不限於同一個人
03/17 00:35, 1F
所以強盜結合犯的犯罪行為 並不拘限於同一個被害者 不同被害者 只要是同一加害人所犯 就會成立這樣嗎? ※ 編輯: pket67 來自: 111.242.167.150 (03/17 01:51)

03/17 07:59, , 2F
個人覺得 路人所欲保護的是同一法益
03/17 07:59, 2F

03/17 08:01, , 3F
而加害人為逃脫使其難以抗拒
03/17 08:01,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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