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行政法有關教師解聘救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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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提醒,我寫錯哩,因怕誤導故再作一次修改。. (一)前提:. 1.教師法第29條,教師對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有違法或不當,. 可以提起申訴。. 2.教師的申訴有分申訴及再申訴。. 3.關於「停聘」的部份,在教育主管「未核准」以前,是屬於「有關其個人之. 措施」,所以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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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可能是老師講錯.... 可是老師上課講的語氣非常肯定耶.... 老師說教師法33條規定,.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符申訴再申訴決定者,. 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表示老師有選擇權,可以選直接訴願訴訟,或者是先申訴再申訴,. 但在此案例中,教師不可以直接訴願及行政訴訟,. 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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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有一個行政法行政契約這章的觀念想請教各位:. 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第1次庭長法關聯席會議中,. 有提到公立學校教師解聘後,該如何提起救濟的問題,. 老師上課時說:. 教師在教育部核准前之救濟,只能依教師法29條提起申訴,再申訴的程序,. 等教育部核准之後,除了依教師法之外,尚得依訴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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