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法有關教師解聘救濟問題
感謝大大的提醒,我寫錯哩,因怕誤導故再作一次修改。
(一)前提:
1.教師法第29條,教師對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有違法或不當,
可以提起申訴。
2.教師的申訴有分申訴及再申訴。
3.關於「停聘」的部份,在教育主管「未核准」以前,是屬於「有關其個人之
措施」,所以教師不服可以依29條提起申訴再申訴。
(二)教師的救濟方式
1.教師法第31條: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
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2.由此可知,教師不服「有關其個人之措施」有兩種情況
(1).教師不願申訴→那麼可以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2).如果教師已依29條申訴再申訴,但是不服再申訴之決定→
因為再申訴已經視為訴願了,所以可以直接提行政訴訟
(三)總結:
1.停聘在教育主管機關未核准之前,是屬於有關個人其措施。
2.教師有兩種選擇的救濟途徑:
(1)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
(2)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謝謝
※ 引述《flowerfamily (米)》之銘言:
: 我也覺得可能是老師講錯...
: 可是老師上課講的語氣非常肯定耶...
: 老師說教師法33條規定,
: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符申訴再申訴決定者,
: 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 表示老師有選擇權,可以選直接訴願訴訟,或者是先申訴再申訴,
: 但在此案例中,教師不可以直接訴願及行政訴訟,
: 因為學校對教師通知解聘是一個尚未生效的行政處分,
: 所以在教育部核准之前,只能依教師法29條申訴再申訴,
: 我是覺得老師講的很有道理...
: 可是仔細看一下決議的內容又跟老師講的不一樣...
: 看了很多遍,不知道是自己理解錯?
: 還是老師講錯?老師會講錯嗎?
: > <
: 不知道還有沒有版友有其他的看法呢?
: 感謝!
: ※ 引述《flowerfamily (米)》之銘言:
: : 大家好~
: : 有一個行政法行政契約這章的觀念想請教各位:
: : 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第1次庭長法關聯席會議中,
: : 有提到公立學校教師解聘後,該如何提起救濟的問題,
: : 老師上課時說:
: : 教師在教育部核准前之救濟,只能依教師法29條提起申訴,再申訴的程序,
: : 等教育部核准之後,除了依教師法之外,尚得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救濟,
: : 因為在教育部核准解聘教師之前,
: : 學校的通知雖然是一個行政處分,但未完全生效。
: : 可是,我看課本上的決議跟老師講的不太一樣,決議寫:
: : 教師法33條.....
: : 具行政處分性質之爭議,自無限制解釋為需俟法定生效要件成就後使得提起之理,
: : 故公立學校教師得對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 以資救濟,乃教師法33條所為之特別規定。
: : 老師講的跟決議的內容是不是有矛盾呢?
: : 麻煩各位了!
: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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