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考題] 刑法 侵犯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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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5→)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ptomas (gptomas)時間13年前 (2013/05/18 20:5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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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思考如下. (一)315-1. 1.無故 工具 合理隱私期待. 2.單純利用四肢扯去假髮 非利用工具 不該當. (二)310. 1.毀謗 = 具體 不實 陳述. 2.單純扯假髮 無 不實 具體 陳述 不該當. (三)309. 1.公然 = 公開 可以共見共聞. 2.侮辱 = 抽象 謾罵 貶損名譽

推噓0(0推 0噓 4→)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omeacross (焦糖起士)時間13年前 (2013/05/17 21:2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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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前幾年的時事題 某立委於公開場合遭反對人士扯下假髮一事. 本題成立的數罪中有一為侵犯隱私權為刑法第310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請幫忙指點 何以扯下假髮是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為何會該當本罪. 謝謝指教~.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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