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關於行政法訴願決定與刑事訴法判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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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昨天晚上看錯了. 我以為你是說第三人. 行政訴訟法§24.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吳庚). 第一款規定駁回訴願時,即形同維持原處分,而欲對之不服者,其實質乃. 不符原處分,故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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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下面兩個疑惑 請各位前輩幫忙解惑指點一下. 謝謝. 刑事訴訟法上. 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 上訴二審. 經二審判決"發回一審". 那當事人可以 對"二審判發回一審"的判決 不服 而到三審上訴嗎?. 還是只能乖乖的回到一審?. 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 對行政處分不服 向上級機關提訴願(撤銷訴願).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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