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關於行政法訴願決定與刑事訴法判決不服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hakato)時間13年前 (2013/06/02 23: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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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2 (麵包)》之銘言: : 有關下面兩個疑惑 請各位前輩幫忙解惑指點一下 : 謝謝 : 刑事訴訟法上 : 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 上訴二審 : 經二審判決"發回一審" : 那當事人可以 對"二審判發回一審"的判決 不服 而到三審上訴嗎? : 還是只能乖乖的回到一審? : 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 : 對行政處分不服 向上級機關提訴願(撤銷訴願) : 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 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 那相對人 可以對該"訴願決定"不服 而直接起訴到行政法院嗎? : 還是 只能乖乖回到原處分機關 等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 如果可以起訴到行政法院的話 : 訴訟標的是 原處分機關的處分? 還是 上級機關的訴願決定? : 被告機關是 原處分機關? 還是 上級機關? : 要提起哪一種訴訟? : #以下是自己的想法 : 我原本想說提起撤銷訴訟 但原處分都已經撤銷了 再提撤銷訴訟很怪 : 謝謝各位了 抱歉昨天晚上看錯了 我以為你是說第三人 行政訴訟法§24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吳庚) 第一款規定駁回訴願時,即形同維持原處分,而欲對之不服者,其實質乃 不符原處分,故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自甚合理 第二款規定,學界通說主張在適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結果,訴願人獲得完全救濟,自無再提訴 訟之餘地,此際提起訴訟者,必屬因訴願決定受損之利害關係第三人 2.若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一部分,訴願人對未撤銷或變更部分不 符,提起撤銷訴訟時,仍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機關,不可因原處分已 遭撤銷或變更,而已作成訴願決定之官署為被告機關 翻課本抄出來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18.98.85
文章代碼(AID): #1Hgse6WT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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