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民事訴訟之既判力對基準時點"前"的判斷..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1(1推 0噓 4→)留言5則,0人參與, 1年前最新作者MrTaxes (謝謝提醒)時間1年前 (2024/02/08 11:19), 1年前編輯資訊
1
0
0
內容預覽:
許士宦老師的<民事訴訟法>(下冊) p.481. 在討論既判力的時間範圍的部分:. "據此,既判力並非就言詞辯論終結之權利義務關係加以確定,. 因就現在之紛爭解決而言,以前之權利義務關係存在與否並非不可欠缺...". ========================================
(還有205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rTaxes (謝謝提醒)時間1年前 (2024/02/09 10:48),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我昨天又想了一陣子,似乎知道該怎麼理解了. 因為既判力是建立在經過審理程序後所確認的效力,. 是經過當事人的針對事實提出主張和舉證,和法院審理的結果,. 但並非完全絕對等同訴訟審理結束前客觀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與否。. 因為當事人有可能有得主張而未主張之事證,因為主張而不再審理範圍內,. 僅因
(還有350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