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考題] 102警四 法學-公務員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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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eek4422 (尋找回憶)時間13年前 (2013/07/06 14:5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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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121條是相向犯,我國基於刑事政策等因素考量,會給予不處罰或是減輕其刑責,. 其中121因為犯行較輕微,因此在刑法上不處罰之,而122則有處罰在第三項,但是121. 刑法上不處罰,但是特別法上的貪汙治罪管理條例上則有處罰之.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推噓1(1推 0噓 3→)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type (愛 找 茶)時間13年前 (2013/07/06 14:3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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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民選之縣議員、乙為縣議會所僱用之清潔人員、. 丙為縣立國民小學之授課教師、丁為執政黨縣黨部之主. 任委員。. A 失業在家,想在縣議會找份工作,因此使用金錢向上述四人「活動」。.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猨. 正解: 甲收取 A 所交付之賄款,提供 A 在縣議會工作之機會,構成收受賄賂罪. 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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