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2警四 法學-公務員瀆職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尋找回憶)時間13年前 (2013/07/06 14:55),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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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type (愛 找 茶)》之銘言: : 甲為民選之縣議員、乙為縣議會所僱用之清潔人員、 : 丙為縣立國民小學之授課教師、丁為執政黨縣黨部之主 : 任委員。 : A 失業在家,想在縣議會找份工作,因此使用金錢向上述四人「活動」。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猨 : 正解: 甲收取 A 所交付之賄款,提供 A 在縣議會工作之機會,構成收受賄賂罪 : 想請問A是否構成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首先121條是相向犯,我國基於刑事政策等因素考量,會給予不處罰或是減輕其刑責, 其中121因為犯行較輕微,因此在刑法上不處罰之,而122則有處罰在第三項,但是121 刑法上不處罰,但是特別法上的貪汙治罪管理條例上則有處罰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5.198.193

07/06 14:56, , 1F
以上所說的都是針對行賄者 剛少打此段話
07/06 14:56, 1F

07/06 15:06, , 2F
抱歉,我打錯了,是要問甲是否構成121 @@
07/06 15:06, 2F

07/06 15:07, , 3F
原PO文已更正,謝謝^^
07/06 15:07, 3F
文章代碼(AID): #1HrxzbzH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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