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請問證交法174條罰則「得科或併科」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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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ddisontw (沙丘)時間13年前 (2013/08/20 01:2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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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就是五年以下. 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以下罰金或併科. 也沒甚麼為什麼. 商法的老師根本很多都不太懂刑法. 科甚麼刑根本不是重點. 反正考出來. 你就寫 得科或併科就好了. 甚至不寫也不會怎樣. 考商法又不是考刑法. 這種立法錯誤超多的.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elson (梅爾森)時間13年前 (2013/08/19 21:1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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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若是組合自由刑及罰金刑,常見的用語為:. 處○○○(自由刑)或科或併科○○○(罰金刑). 但證交法第174條之用語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查了一下法規資料庫,只有證交法第174條這樣用。. 請問一下,這兩者的意義是否相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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