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請問證交法174條罰則「得科或併科」用語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沙丘)時間13年前 (2013/08/20 01: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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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lson (梅爾森)》之銘言: : 刑法若是組合自由刑及罰金刑,常見的用語為: : 處○○○(自由刑)或科或併科○○○(罰金刑) : 但證交法第174條之用語為: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 元以下罰金。 : 查了一下法規資料庫,只有證交法第174條這樣用。 : 請問一下,這兩者的意義是否相同?謝謝。 反正就是五年以下 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以下罰金或併科 也沒甚麼為什麼 商法的老師根本很多都不太懂刑法 科甚麼刑根本不是重點 反正考出來 你就寫 得科或併科就好了 甚至不寫也不會怎樣 考商法又不是考刑法 這種立法錯誤超多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31.112
文章代碼(AID): #1I4bGcRp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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