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考題] 刑法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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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3→)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udicial5566 (司法5566)時間12年前 (2013/11/12 08:1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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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謀議 僅於行為當時有犯意聯絡仍屬之. 而犯意聯絡之表示方法也不以明示為必要 默示合致亦非不可. 本題甲乙於行為時彼此間有默示犯意聯絡且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 當然成立共同正犯. 剩下的就是看他們的犯意範圍到哪裡的問題.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推噓2(2推 0噓 28→)留言3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rica5781 (一天)時間12年前 (2013/11/11 23:4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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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甲、乙二人因事與A結仇,擬覓機報復。某日,ニ人於途中散步時邂逅A,甲以傷害之意思,持刀刺A之臀部,但未剌中。乙則以殺人之意思,持扁鑽猛刺A之腹部,致A身受重傷,幸經路人呼叫救護車,急送醫院救治,A始未斃命。試問對甲、乙ニ人應如何論斷其刑?. 我的問題:. 甲乙是否有共同正犯的適用?. 題目只說甲
(還有2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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