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刑法請教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一天)時間12年前 (2013/11/11 23:48), 編輯推噓2(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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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甲、乙二人因事與A結仇,擬覓機報復。某日,ニ人於途中散步時邂逅A,甲以傷害之意思,持刀刺A之臀部,但未剌中。乙則以殺人之意思,持扁鑽猛刺A之腹部,致A身受重傷,幸經路人呼叫救護車,急送醫院救治,A始未斃命。試問對甲、乙ニ人應如何論斷其刑? 我的問題: 甲乙是否有共同正犯的適用? 題目只說甲乙要報仇,但沒說當初他們約定如何報仇... 把共同正犯的要件抓出來後,客觀、主觀似乎都符合,但又卡在不知道如何交待"題示沒說明甲乙當初的約定事實"上.... 請教各位這種情況要如何解? 謝謝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2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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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管這個吧 反正他們有犯意聯絡就先判定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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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殺人未遂共同正犯 甲傷害致重傷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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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這樣啦 這題我當初也卡很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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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兩個單獨正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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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沒共同正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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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傷害致重傷之共同正犯,乙殺人未遂。所以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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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致重傷罪,乙成立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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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明明就有共同正犯啊= =有犯意聯絡也有行為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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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對甲來說重傷後果不在故意之內所以是傷害致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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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有殺人故意,傷害致重傷與殺人未遂有同質重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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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雖然是共同正犯但罪名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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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主要是問犯意聯絡該怎麼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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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啊= =我只是跟推文說沒有的人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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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 甲的傷害行為沒刺中A,又傷害罪不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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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甲傷害行為部分應該無罪壓。為何不是討論甲應否就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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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殺人未遂刑責共同負責這個方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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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共同説,甲就算沒刺中也要承擔乙的責任,乙是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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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甲只有傷害故意。但殺人跟傷害有同質重合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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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殺人的構成要件包含傷害的構成要件),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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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觀構成要件有重合的部分,甲又有傷害故意,主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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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符合,成立傷害。但實際上是重傷,我覺得可以算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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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正犯的逾越,看甲對於重傷結果有無預見可能性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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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有的話成立傷害致重傷,沒有的話他當然只要負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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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責任。不過通常在場實施的共同正犯都會被認為有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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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可能性就是了。我是這樣想啦,不知道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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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有一題是甲乙謀議毆打甲父,甲知道其父有心臟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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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會被嚇死但覺得無所謂有殺人未必故意,乙不知以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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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傷害,後來甲父只受輕傷但被嚇死,乙頂多就只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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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故意的範圍內討論傷害的共同正犯而非殺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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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罪名未必會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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