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75台上7151 再審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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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對證據新規性要求的中心思想. 就是[判決當時已存在,判決後始行發現]. 但是在認定上,並不要求該證據一定要"就是那一個,死都不能變". 實務的想法,可以理解成. 只要後證據是前證據的衍生. 兩者間具有同一性即可. 像本判例所舉例的:. 出生證明是基於判決前已存在的醫院病歷而來. 存款證明是基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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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證,係以證人之證言為證據資料,故以證人為證據方法,以其陳述為證明之作用者,除非其於另一訴訟中已為證言之陳述,否則,不能以其事後所製作記載見聞事實之文書,謂其係根據該人證成立於事實審法院判決之前,而認該「文書」為新證據」. 請問各位 ,我看這判例不太確定他的意思…. 請問這部分是說 ,. 雖然
(還有12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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