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75台上7151 再審新證據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sophie)時間12年前 (2014/05/01 17:05), 編輯推噓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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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證,係以證人之證言為證據資料,故以證人為證據方法,以其陳述為證明之作用者,除非其於另一訴訟中已為證言之陳述,否則,不能以其事後所製作記載見聞事實之文書,謂其係根據該人證成立於事實審法院判決之前,而認該「文書」為新證據」 請問各位 ,我看這判例不太確定他的意思… 請問這部分是說 , 雖然證人在判決確定前就已經存在 , 但若該證人並未於事實審中陳述 , 就是如果該證人在事實審根本沒出現 若判決確定後證人才以書證方式提出 此文書並不能說是延續判決前已存在的舊證據“曾可以當證人”所延伸出的新證據 , 是這樣嗎? 不好意思我知道我後面寫的很亂 囧 我盡力了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231.20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8935153.A.9D2.html

05/01 18:08, , 1F
證人可能是曾在場見聞之人,所以他可能知道犯罪事實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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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來說聲請再審,必須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之證據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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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證人本來就是見證犯罪經過,所以可能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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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這個判決認為不行,必須是證人在判決確定前已經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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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才能用這個證據來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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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殺乙 被丙看到,然後那天剛好丁去偷乙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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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在乙竊盜的案件中,曾提到甲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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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8:14, , 8F
這樣才能拿這個證言來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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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8:15, , 9F
後面打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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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8:16, , 10F
丙在丁竊盜的案件中,曾提到甲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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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18:16, , 11F
修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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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20:49, , 12F
我瞭解了~謝謝幫忙!!
05/01 20:49,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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