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刑法 對於構成要件社會意義不認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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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52046 (....)時間12年前 (2014/05/06 08:3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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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您的問題給一點我的看法:. 這兩個例子中. 個人認為並非只是切入的觀點不同而造成結論不同. 而是兩個例子本質上就不同. 思考刑法的問題只要按部就班自三階思考大多能順利解決. 而您的提問恰能顯現出您可能欠缺這種習慣. 因為這兩個例子最大的不同處就是三階的第一步. 也就是客觀構成要件是否構成. 第一
(還有306個字)

推噓3(3推 0噓 19→)留言2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omerSimpson (荷馬.辛普森)時間12年前 (2014/05/05 23:39), 12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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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 甲誤以為停在路邊的乙車是甲日前所失竊,遂將之開走。. -> 撲馬的書上說,此是對於刑法構成要件的社會意義無認知(是否為他人物品,. 為民法上概念),效果是阻卻故意。. 但在另外一個例子:. Ex 甲一物二賣,誤以為東西所有權已屬於第一個買家,所以自己構成侵佔罪。. -> 同樣是對刑法構成要件的
(還有12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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