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刑法 對於構成要件社會意義不認知的效果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時間12年前 (2014/05/06 08: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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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您的問題給一點我的看法: 這兩個例子中 個人認為並非只是切入的觀點不同而造成結論不同 而是兩個例子本質上就不同 思考刑法的問題只要按部就班自三階思考大多能順利解決 而您的提問恰能顯現出您可能欠缺這種習慣 因為這兩個例子最大的不同處就是三階的第一步 也就是客觀構成要件是否構成 第一個例子中 客觀上甲所竊確實是他人之物 只是他欠缺主觀的故意 第二個例子中 甲侵占行為(變賣)的客體是自己之物 客觀構成要件根本沒有構成的可能 客觀都沒構成自然沒有討論主觀的必要 故應轉而討論不能犯 希望有回答到你的疑問 ※ 引述《HomerSimpson (荷馬.辛普森)》之銘言: : Ex 甲誤以為停在路邊的乙車是甲日前所失竊,遂將之開走。 : -> 撲馬的書上說,此是對於刑法構成要件的社會意義無認知(是否為他人物品, : 為民法上概念),效果是阻卻故意。 : 但在另外一個例子: : Ex 甲一物二賣,誤以為東西所有權已屬於第一個買家,所以自己構成侵佔罪。 : -> 同樣是對刑法構成要件的社會意義無認知(關於所有權的歸屬,為民法上概念), : 但這個例子的效果卻是不能未遂?! : 為什麼同樣不是對於刑法本身的認知錯誤,法律效果卻不同, : 有人知道我的盲點在哪嗎? ※ 引述《HomerSimpson (荷馬.辛普森)》之銘言: : Ex 甲誤以為停在路邊的乙車是甲日前所失竊,遂將之開走。 : -> 撲馬的書上說,此是對於刑法構成要件的社會意義無認知(是否為他人物品, : 為民法上概念),效果是阻卻故意。 : 但在另外一個例子: : Ex 甲一物二賣,誤以為東西所有權已屬於第一個買家,所以自己構成侵佔罪。 : -> 同樣是對刑法構成要件的社會意義無認知(關於所有權的歸屬,為民法上概念), : 但這個例子的效果卻是不能未遂?! : 為什麼同樣不是對於刑法本身的認知錯誤,法律效果卻不同, : 有人知道我的盲點在哪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1.227.18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9336627.A.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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