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問題] 對於這樣的爸爸..
: → APROC:沒有那種事,出嫁還是有扶養義務,現在女生難道只享權利嗎? 09/20 09:40
: → APROC:其他建議不錯,不過有可能下次見面是 原po上法院與父親對薄 09/20 09:42
: → bunnys:不要害人,出嫁不扶養,一樣可以告上法院,好歹每個月匯幾千元 09/20 18:00
: → bunnys:到父親帳戶,證明有扶養事實 09/20 18:01
兩位,不要誤解我的意思了...
原PO文中所述~父親在金錢不夠的情況下會要求女兒...
想必兩位已經知悉。 若原PO不願意依此方式賺錢是否得離家? 我想答案是明確的!
既然離家,希望有自己的新生活,自然不希望父親找到。
若是匯款,會留下紀錄,可以從匯款地點追查... 居住地可能會被找到。
既然是離家出走焉有留下蛛絲馬跡的道理?
依目前法律,女兒是有扶養責任。 父母親上法院告棄養子女一定敗訴。
但以原PO父親行為來說...一個月幾千元是滿足不了他的。(壹仟也是千,九千也是千)
只能狠心拒絕,由第三公正人幫忙衡量子女收入判定該給父親多少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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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5.48.190
噓
09/2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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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5.49.165
我想你知道你推了什麼 你就好好溫習
※ 編輯: FreeSir 來自: 122.125.49.165 (09/26 15:49)
※ 編輯: FreeSir 來自: 122.125.49.165 (09/26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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