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票據法~參加承兌
參加承兌時,參加人負與被參加人同一責任,需待到期日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付款,始對
被參加人及其後手付第二次之償還責任,且請求權人非經作成拒絕證書,尚不得向參加人
請求.
始對被參加人及其後手付第二次之償還責任
這句話要怎樣解釋呢?
被參加人不就是債務人嗎?
參加人怎還還要對債務人負償還責任呢???
可以舉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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