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票據法~參加承兌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六月)時間15年前 (2010/11/04 07:38),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參加承兌時,參加人負與被參加人同一責任,需待到期日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付款,始對 被參加人及其後手付第二次之償還責任,且請求權人非經作成拒絕證書,尚不得向參加人 請求. 始對被參加人及其後手付第二次之償還責任 這句話要怎樣解釋呢? 被參加人不就是債務人嗎? 參加人怎還還要對債務人負償還責任呢??? 可以舉例嗎?? 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7.144.146
文章代碼(AID): #1CqV9fwG (Finance)
文章代碼(AID): #1CqV9fwG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