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客戶遠期支票先拿來用是犯法的嗎?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御宅.X)時間14年前 (2011/08/13 12:01), 編輯推噓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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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ragana (qwerty)》之銘言: : 在銀行櫃檯 : 如果有客戶報遠期支票 : 假設半年 : 那我可以先拿來用嗎 : 還是就把票鎖在抽屜,半年之後再交出去 : 我如果動了,算是違法? : 即使只是暫時用,時間一到還是恢復原狀也不行? : 謝謝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管你是否為金融從業人員 不是你的東西就不該拿吧!? 很好奇你怎麼會有這樣的念頭? --  在我宅宅的外表下 其實藏著一顆... 更宅的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95.214

08/13 14:29, , 1F
推!! 另外想問問專業的強者 是不是還有背信的疑慮
08/13 14:29, 1F

08/13 22:26, , 2F
可是我們是銀行,所以應該是適用銀行法第125條之2吧?
08/13 22:26, 2F

08/13 22:35, , 3F
§125-2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08/13 22:35, 3F

08/13 22:36, , 4F
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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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 22:38, , 5F
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08/13 22:38, 5F

08/13 22:38, , 6F
台幣一千萬以上兩億元以下罰金
08/13 22:38, 6F

08/14 16:05, , 7F
樓上 回文是刑法 你提的是民法中的特別法 不衝突
08/14 16:05, 7F

08/14 22:34, , 8F
有刑罰就不算是民法的特別法...
08/14 22:34, 8F
文章代碼(AID): #1EHVSfCs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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