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 高雄銀行票據法

看板Finance (金融業)作者 (shun28)時間12年前 (2013/07/21 21:33),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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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持有甲所簽發,並經丙、丁、戊背書之記名支票乙紙,乙之三歲小孩於乙不注意時,在 丁之簽名打X,但丁之簽名仍可辨識,請問:背書人丙、丁、戊是否仍負票據責任? A:丙、丁戊仍負背書人責任 B:丁、戊不負背書人責任 C:丙、丁、戊均不負背書人責任 D:丁免除背書責任 ,丙、戊仍負人丁免除背書責任 答案A 請問為何答案為A 38條: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 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 我想到是38條規定,因為打X雖然不是乙本人,但是依票據文義性,只看到X 所以我想不就是塗消丁的背書嗎???? 請多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55.83

07/21 21:40, , 1F
影響背書連續者視為未塗消。我想是這樣吧
07/21 21:40, 1F

07/21 21:42, , 2F
適用第十七條 而不是三十八條喔...
07/21 21:42, 2F
文章代碼(AID): #1Hw-CtS8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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