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 高雄銀行票據法
乙持有甲所簽發,並經丙、丁、戊背書之記名支票乙紙,乙之三歲小孩於乙不注意時,在
丁之簽名打X,但丁之簽名仍可辨識,請問:背書人丙、丁、戊是否仍負票據責任?
A:丙、丁戊仍負背書人責任
B:丁、戊不負背書人責任
C:丙、丁、戊均不負背書人責任
D:丁免除背書責任 ,丙、戊仍負人丁免除背書責任
答案A
請問為何答案為A
38條: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
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
我想到是38條規定,因為打X雖然不是乙本人,但是依票據文義性,只看到X
所以我想不就是塗消丁的背書嗎????
請多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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